
大河网讯(记者 赵檬)在日常消费中,你是否曾因“康帅傅”而误认为是“康师傅”、“冰城蜜雪”与“蜜雪冰城”傻傻分不清?这些看似滑稽的“山寨”行为,背后实则是赤裸裸的商标侵权。
据了解,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类案件占该院知识产权收案量的20%,覆盖吃、穿、住、用、行等各个方面,从食品、服装到酒店甚至玩具、手机、汽车等各个领域,层出不穷。
那么,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揭开商标侵权的“面纱”。
商标侵权之傍名牌行为
商标侵权常见行为之“傍名牌”行为,即通过复制、微调他人知名商标,如替换同音字、调整颜色、改变文字顺序等,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
除了广为人知的“雷碧”“康帅傅”外,管城法院还曾审理过“蜜雪冰城”起诉“冰城蜜雪”,“七天酒店”起诉“七天商务会所”等案件,都是侵权人使用与权利人商标相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从而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之假冒行为
商标侵权常见行为之假冒行为,即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系假冒产品并非正品。
案例
某烟酒店从某批发市场低价购入一批“五粮液”白酒,未查验供应商资质便上架销售。后经消费者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其销售的白酒予以扣押,经鉴定这些白酒均为假冒产品。五粮液公司起诉该个体工商户侵害其“五粮液”商标专用权,虽然该烟酒店称其对侵权行为不知情,但未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在行政机关处罚的基础上,管城法院判决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解读
在假冒商品案件中,由于假冒商品与正品外观基本相同,有一些普通销售者也根本不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冒产品,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条款,即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权利有严格前提:一是主观不知情,销售者确实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二是客观上有来源证明,能提供清晰的供货商信息、采购合同、发票等证明。
若销售者应知或明知商品有问题,如上述案例中,该烟酒店低价进购且没有查验供货商资质,则无法免责。
法院提醒广大商家,企业的商标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信誉和质量的载体。任何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侵权。广大经营者务必规范进货渠道,审验供应商资质,保留好交易凭证,切莫因小失大,卷入侵权纠纷。
编辑:陈静审核 :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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